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5年度,68號
TYEV,105,桃司簡聲,68,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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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劉鼎泰
相 對 人 蔡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一事,因相 對人遷移不明無法為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相對人現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經桃園市政府戶政事務所現場勘查結果,該址建物已遭拆除 ,然相對人未為遷出登記。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 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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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