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8年度,2488號
TYDM,98,審訴,2488,200912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顏世翠 隋股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營偵字第120 號)後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營利,於98年1 月13日凌晨1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42號前搭載不知情之林意萱詹前洲前往屏東縣長治交流道附近,於同日上午9 時許向綽號「阿宏」者以100,000 元販入第三級毒品K 他命3 包後,為警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台南縣後壁鄉國道一號北向280.7 公里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因認被告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8年11月11日在宜蘭縣羅東聖母醫院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