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388號
SCDV,98,除,388,200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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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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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98年度除字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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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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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德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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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