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
度重訴字第15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58,34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2,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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