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佰玖拾壹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
仟捌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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