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紘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零貳佰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