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竹小字第3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 人 乙○
被 告 丁○○
樓(臺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
被 告 丙○○
弄7號2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丁○○戶籍係設在臺北縣新店市,非本院管轄 區域內,惟被告丙○○之住所係在新竹市○○路58巷2弄7號 2樓,此有戶籍謄本2件在卷可稽,其住所係在本院轄區,是 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即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前就讀於復興商工時邀同被告丙 ○○及訴外人翁家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8月25日起至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 計動用27,680元。自申貸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 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 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如因逾期依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本件為96年3月30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倘未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率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依借據條款第8條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丁 ○○自9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7,680元,迭 經催討未果,又被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戶籍謄本、就學貸款辦法條文等件為證,而被告2人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 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連帶 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 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 條、第273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既為系爭債務之 債務人,被告丙○○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 負全部給付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 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
│借據編號│ 結 欠 金 額 │ 應收利息之利率及其起迄日 │ 逾期違約金之利率及起迄日 │
├────┼───────┼───────────────┼────────────────────┤
│1 │ 27,680 │3.43% │自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3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
│ │ │29日止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 │ │ │ │
│ │ ├───────────────┤ │
│ │ │4.57% │ │
│ │ │自96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合計 │27,680 │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