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530號
FYEV,91,豐簡,530,20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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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五三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甲○○主張其執有訴外人洪源昌所交付,由被告乙○○簽發,付款人為太 平市農會光隆分部、帳號000000000、支票號碼TA0000000、發票日民國九十年 八月三十日、面額新臺幣(下同)十一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八月三十 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是伊先生蘇清雲未經伊授權自行簽發等語,資為抗辯。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支票一紙,及該支票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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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