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558號
SCDV,98,司促,13558,2009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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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558號
債 權 人 華信林不動產代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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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林不動產代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