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558號
債 權 人 華信林不動產代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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