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696號
SCDV,98,司促,12696,2009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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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
債 權 人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 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提出票號XM0000000、XM0000000號支票影本,主張 票款請求,惟依所提支票影本,上僅載有債務人甲○○之發 票簽章,並無債務人瑞興企業社人及乙○○背書簽章,債權 人亦未明確釋明對債務人瑞興企業社及乙○○之請求依據。 是以,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又本件債務人甲○○住台北 市○○區○○路66巷6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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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