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3號聲請人即癸○○之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法定代理人 寅○○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宙○○代 理 人 壬○○ 台北富邦銀行企金債管部)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代 理 人 戊○○ 巳○○債 權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代 理 人 丙○○ 亥○○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之法定代理人 辰○○代 理 人 丑○○ 宇○○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代 理 人 天○○債 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地○○債 權 人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巷36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法定代理人債 權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戌○○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未○○○○代 理 人 酉○○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代 理 人 己○○ 樓 午○○ 卯○○ 樓上列聲請人因癸○○破產事件,聲請破終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終止。 理 由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破產人提出現金及其他進項,共 得新台幣(以下同)36萬909 ,扣除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 報酬後,尚餘31萬8844元,經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有破產 管理人彭亭燕律師提出之債權分配表、報告函、匯款單數紙 等件可稽。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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