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地○○原 告 戊○○○原 告 甲○○○原 告 巳○○原 告 申○○原 告 宇○○原 告 未○○原 告 戌○○(天○○之承.原 告 宙○○○(天○○之.原 告 午○○天○○之承.原 告 亥○○天○○之承.原 告 辰○○天○○之承.原 告 酉○○天○○之承.上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五0號四樓上列十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五O號四樓上列十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五O號四樓上列十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五0號被 告 寅○○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一號被 告 丑○○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五號被 告 丁○○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三號被 告 乙○○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二號被 告 丙○○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六號被 告 玄○○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十四 號被 告 癸○○ 住新竹市○○路○段五四三號被 告 辛○○(庚○○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 五一三巷二弄十三號被 告 子○○(卯○○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三號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住新竹市○○路二號五樓之一被 告 壬○○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四五 二巷六十七號被 告 己○○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九 十巷十四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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