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8年度,36號
SCDM,98,訴緝,36,200912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