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周南辰
吳信忠
被 告 丙○○
被告兼法定 丁○○
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王素霞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其車牌號碼 JJJ─五九八號機車向原告投保強制機車責任保險,惟於八十九年四月二 十三日,王素霞駕駛執照而騎乘該機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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