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672號
SCDM,98,審易,672,200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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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4
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
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通 譯 賴光浪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乙○○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陸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油桶貳個、抽油管壹支,均沒 收之。
甲○○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陸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油桶貳個、抽油管壹支,均沒 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係職業營業用大貨車駕駛,受僱於丙○○所經營址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60號1樓之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專責駕駛車牌298-HF號營業大貨曳引車,為從事業務之人 ,因缺錢花用,竟與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時間,由乙○ ○駕駛前開曳引車前往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地點,而 由甲○○以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方式,以易持有為所 有之意思,予以共同侵占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丙○○ 所有前開曳引車油箱內之柴油得手,並由甲○○以每20公 升新臺幣(下同)250元之代價向乙○○購買後,復以280 元之代價轉賣予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駕駛怪手之 友人。嗣因丙○○察覺有異,遂於98年6月5日上午11時20 分許尾隨乙○○前往上開地點發現後即報警處理,嗣經警 於上開地點當場查獲,始查悉上情,並扣得甲○○所有之 油桶2桶(其中1桶內已裝有5公升柴油)及抽油器1支等物 (該5公升柴油業經發還丙○○領回)。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第662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四、沒收:至扣案之油桶2桶及抽油管1支等物(保管字號:98年 度院保管字第38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頁),均為 被告甲○○所有且供其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 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8 頁,本院卷第28頁),另有同案被 告乙○○所為之供述附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4頁,本院卷第 2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沒收之。是針 對同案被告乙○○部分,基於共犯連帶說,亦應為沒收之宣 告,併此敘明。
五、附記事項:
被告乙○○甲○○願分別捐款2 萬元、10萬元予財團法人 新竹市生命線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新竹分會(被 告乙○○業於98年12月4日捐款2萬元予財團法人新竹市生命 線協會,另被告甲○○亦於98年12月9 日捐款10萬元予財團 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新竹分會,此有被告乙○○提出之郵政 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被告甲○○提出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匯款副通知書及本院98年12月11日上午11時30分 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24頁)。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劉兆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日
書 記 官 林兆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手法及所得財物│備註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 │
├─┼────┼─────┼─────────┼─────┼──────────┤
│一│98年4月3│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
│ │日上午10│鄉長嶺村1 │油器抽取丙○○所有│油40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許 │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遭甲○○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賣他人。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道路 │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油,再將所抽取之柴│ │支,均沒收之。 │
│ │ │ │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
│ │ │ │油桶內,以此方式共│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侵占丙○○所有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柴油約40公升。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 │ │支,均沒收之。 │
├─┼────┼─────┼─────────┼─────┼──────────┤
│二│98年4 月│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
│ │17日凌晨│鄉長嶺村1 │油器抽取丙○○所有│油40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5時許 │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遭甲○○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賣他人。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道路 │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油,再將所抽取之柴│ │支,均沒收之。 │
│ │ │ │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
│ │ │ │油桶內,以此方式共│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侵占丙○○所有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柴油約40公升。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 │ │支,均沒收之。 │
├─┼────┼─────┼─────────┼─────┼──────────┤




│三│98年5 月│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
│ │15日上午│鄉長嶺村1 │油器抽取丙○○所有│油40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9時許 │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遭甲○○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賣他人。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道路 │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油,再將所抽取之柴│ │支,均沒收之。 │
│ │ │ │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
│ │ │ │油桶內,以此方式共│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侵占丙○○所有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柴油約40公升。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 │ │支,均沒收之。 │
├─┼────┼─────┼─────────┼─────┼──────────┤
│四│98年5 月│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
│ │22日下午│鄉長嶺村1 │油器抽取丙○○所有│油40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時許 │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遭甲○○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賣他人。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道路 │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油,再將所抽取之柴│ │支,均沒收之。 │
│ │ │ │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
│ │ │ │油桶內,以此方式共│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侵占丙○○所有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柴油約40公升。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 │ │支,均沒收之。 │
├─┼────┼─────┼─────────┼─────┼──────────┤
│五│98年5 月│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
│ │29日上午│鄉長嶺村1 │油器抽取丙○○所有│油40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1時許 │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遭甲○○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賣他人。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道路 │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油,再將所抽取之柴│ │支,均沒收之。 │
│ │ │ │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
│ │ │ │油桶內,以此方式共│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侵占丙○○所有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柴油約40公升。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 │ │支,均沒收之。 │
├─┼────┼─────┼─────────┼─────┼──────────┤
│六│98年6 月│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




│ │日上午11│鄉長嶺村1 │油器抽取丙○○所有│油5 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20分許│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發還丙○○│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道路 │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油,再將所抽取之柴│ │支,均沒收之。 │
│ │ │ │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
│ │ │ │油桶內,以此方式共│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同侵占丙○○所有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柴油約5公升。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
│ │ │ │ │ │支,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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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