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96號
抗 告 人 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訴字第
219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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