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5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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