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553號
PCDV,98,訴,1553,2009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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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5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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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