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彭品秀。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 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 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次按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 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 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 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 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94年3 月22日 生)為父親林明錫與母親乙○○所生之女。聲請人之父林明 錫已於95年6 月23日死亡,聲請人由母乙○○扶養照顧迄今 ,聲請人係重度智能障礙者,目前在台北縣八里療養院三峽 分院接受治療,但聲請人之祖父母卻一直欲將聲請人帶回屏 東老家居住,致聲請人恐會中斷療養院的治療課程。因聲請 人與母同住多年,其母親娘家親人幫忙照顧,聲請人平常與 母親娘家親人共同過年祭拜祖先,卻與父親家族親戚無往來 ,為使聲請人融入母親娘家之生活及取得母親家族認同,請 求法院准變更聲請人甲○○之姓氏為母姓「彭」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 家調字第98號協議筆錄影本、台北縣三峽鎮公所函、醫院診 斷證明書影本各1 件為憑,復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外婆陳彩真 到庭證述屬實(參見本院98年10月28日非訟事件筆錄),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甲○○現與母親乙○○同住,並由母娘家親 人幫忙扶養,聲請人之父親林明錫已於95年6 月23日死亡, 聲請人一直由母乙○○扶養照顧迄今,且聲請人係重度智能 障礙者,目前在台北縣八里療養院三峽分院接受治療,為避 免中斷治療課程,併考量聲請人已由其母親扶養照顧多年, 與母親家族往來密切,聲請人與父姓家族則無任何社會生活
聯結,亦失去身分認同感;若聲請人與母親家族姓氏不同, 將影響聲請人融入家庭生活,確實易引起困擾,是認聲請人 現有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變 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