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8年度,2175號
PCDV,98,司聲,2175,200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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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輝揚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茂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八六六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聲請人為相對人茂齊工程有限公司甲○○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茂齊工程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利益人之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 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 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其中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 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 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 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 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 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 高法院87 年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另假扣押之 標的,若經他債權人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所得之金 額業已分配完畢,假扣押標的既已交付執行,且執行所得已 分配完畢,假扣押之執行程序自已終結,對受擔保利益人而 言,並無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繼續發生而致損害額未確定之 情形。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 4 條第1項第3款之「訴訟終結」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90年 度抗字第207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依



鈞院96 年度裁全字第6556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提存金後,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 人茂齊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假扣押標的物,業經聲請人聲請 鈞院97年度執字第741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調卷執行完畢, 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鈞院96年度執全字 第3479號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 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 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556號民事裁定、本 院96年度存字第4866號提存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121 號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8 年度司全聲字第24 號民事裁定、本院債權憑證等件影本各1 份、平鎮廣明郵局第1083號存證信函原本1份、回執正本4份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月5日以96年度 裁全字第655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並據以聲請本院以 96 年度執全字第3479 號對相對人茂齊工程有限公司、甲○ ○為假扣押執行,嗣本件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茂齊工程有限公 司所有之標的物,業經聲請人聲請本院 97年度執字第74197 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調卷執行完畢並核發債權憑證結 案,另聲請人業於98年8月19 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 假扣押執行程序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 實,即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 終結」情形。聲請人並已於98年9 月14日定20日以上期間以 平鎮廣明郵局第1083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茂齊工程有限公 司、甲○○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茂齊工程有限公司甲○○ 分於98年9月16日及98年9月15日收受後迄未行使權利,復有 平鎮廣明郵局第1083號存證信函函原本1份及其回執正本4份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11月 18 日士院木民科字第0980319318號函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9 8年11月24 日新院雲民慎字第25476號函1份附卷可證, 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就相對人茂齊工程有限 公司、甲○○之部分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擔保提 存之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 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取得上開假扣押裁 定後,並未對相對人丙○○之財產聲請本院實施假扣押執行 程序乙節,亦經調閱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3479號假扣押執行 案卷查核屬實,則依前揭規定,提存所是否得逕行發還提存 物,應由提存所自行審酌,是聲請人就相對人丙○○部分之 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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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揚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