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8年度,2161號
PCDV,98,司聲,2161,200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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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230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有上開裁定影本在卷 可參,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5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 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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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