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同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學義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返還應收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貳拾萬零柒仟壹佰柒拾元,折合銀元陸萬玖仟
零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玖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叁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貳拾捌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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