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556號
FYEV,91,沙簡,556,200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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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德泉
  訴訟代理人  洪江龍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少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下同)四十二萬五 千元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後竟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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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