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五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堂 被 告 甲○○ 丙○○ 右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木本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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