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0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周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景科
被 告 詠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振裕
被 告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福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被告詠龍食品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背書,詳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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