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
關 係 人 丙○○(原名翁信一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12月2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2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259,956 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 書、借據及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