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98年度,165號
PCDV,98,司司,165,200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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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嘉伯營造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嘉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嘉伯公司)呈報 清算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並未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4條、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等規定,提出嘉伯公司之清 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提經股東承 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 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98年11月5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依限補正,揆諸首開 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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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