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沈淑櫻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 告 和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泰
參 加 人 式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秋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民 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勝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和村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 陸續向原告訂購T/C紡織用紗,兩造約定每件紗之單價為一萬元,至九十年二 月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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