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8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何翁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相對人何翁秀燕於93年6 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456301 8510238002 卡別:Visa。相對人至98年7
月27日止累計消費記帳6,682 元正未給付,其中6,68
2 元為消費款;0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
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7 月27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 二) 、相對人何翁秀燕於93年6 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53,
000 元,約定自93年6 月18日起至98年6 月18日止循
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 採固定計付。於貸
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
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
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8年6 月22日後未依約
清償本息,計尚欠156,254 元及自98年6 月23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20.00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聲請人依據借據申請
約定書第一項規定: 『立約人( 即相對人) 同意授權
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
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聲請人於相對人繳款狀況正常
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487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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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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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何翁秀燕 │98年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6682元│ │ │ │之利息。 │
├──┼───┼─────┼──────┼──────┼───────┤
│ 2 │新臺幣│何翁秀燕 │98年6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00%計│
│ │156254│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何翁秀燕 │98年7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56254│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付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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