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2261號
債 權 人 周金河(即周斧金)
債 務 人 林丁泉
債 務 人 林施麗霞
債 務 人 林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