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2146號
PCDV,98,司促,42146,2009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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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2146號
債 權 人 李秀慧即花旗房屋企業行
債 務 人 周建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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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