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4067號
PCDM,98,訴,4067,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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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毒偵字第674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香菸貳支),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香菸貳支)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565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89年5 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臺灣臺北看守 所附設勒戒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 度毒偵字第1193號、89年度毒偵字第3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惟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140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 月確定(已於92年1 月25日縮刑期滿,於本案尚不構 成累犯)。另甲○○因贓物、妨害公務、妨害自由、施用第 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 月、5 月、4 月、3 月、10月、6 月確定,嗣前開 刑期均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52號裁定予以減刑,並與 其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2 年2 月 ,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而於98年1 月2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甫於98年4 月22日保護 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
二、詎甲○○仍不知悔改,於98年9 月10日中午某時許,在臺北 縣新莊市○○路○ 段116 巷16號2 樓住處內,先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持分裝勺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 在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1 次後,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持分裝



勺將第一級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再以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 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晚間8 時30分許,為警在臺北縣土城 市○○街與廣興街口處查獲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如附 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海洛因(含香菸2 支)、甲基安非他 命,及如附表二編號一、三所示供其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品 ;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品。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及照 片13張附卷可憑,而其於98年9 月10日為警查獲後,經採集 尿液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囑託鑑定結果,確呈嗎啡 (按海洛因經施用進入人體後,係水解還原成嗎啡,再代謝 排出體外,業據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73藥檢壹字 第030221號函文說明綦詳,而為本院辦理施用第一級毒品案 件職務上所已知)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8 年9 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而當日為警扣 案之粉末及碎塊狀檢品5 包(合計淨重1.98公克),經送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另 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原合計淨重1.8240公克、合計驗餘淨 重1.823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香菸2 支(合計驗餘淨 重1.8176公克),亦經送前開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則檢 出海洛因成分,同分別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鑑定報 告附卷可稽,均足以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565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89年5 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臺灣臺北看守所附 設勒戒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 偵字第1193號、89年度毒偵字第3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第 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等情,有本院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後,始進而再 為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事證明確,已非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23條所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 」情形(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自 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 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查 被告前因贓物、妨害公務、妨害自由、施用第一級毒品、施 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5 月、4 月、3 月、10月、6 月確定,嗣前開刑期均經本院 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52號裁定予以減刑,並與其因竊盜案件 經法院判決判處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2 年2 月,合併定其應 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而於98年1 月21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甫於98年4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 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足徵,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前開二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皆成 立累犯,並均應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 酌被告前已有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之 前科紀錄,竟猶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再先後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 ,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 惟其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末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海洛因,均係屬查獲 之第一級毒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 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 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另就編號二部分,因已無法將 海洛因成分與香菸單獨析離,故應將香菸2 支一併沒收銷燬 )。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品,係供被告甲○ ○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品;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品 ,則係供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品(附表二編號一 、二所示之包裝袋,係分別用於防止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



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且仍得與毒品成分析離秤重, 自難依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且 均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分別於被告各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後 ,皆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君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毒品 │鑑定報告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壹點│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 │玖捌公克 │驗室98年10月12日調科壹│
│ │ │字第09823028040 號鑑定│
│ │ │書 │
├──┼──────────────┼───────────┤
│二 │香菸貳支內含有之第一級毒品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壹點捌│務中心98年10月19日航藥│
│ │壹柒陸公克,尚無法將海洛因成│鑑字第0985225 號毒品鑑│
│ │分與香菸單獨析離) │定書 │
├──┼──────────────┼───────────┤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餘淨重壹點捌貳叁捌公克(原合│務中心98年10月19日航藥│
│ │計淨重壹點捌貳肆零公克) │鑑字第0985226 號毒品鑑│




│ │ │定書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
├──┼───────────────────┤
│一 │包裹附表一編號一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伍個│
├──┼───────────────────┤
│二 │包裹附表一編號三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貳個│
├──┼───────────────────┤
│三 │分裝勺貳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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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