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6136號
PCDM,98,聲,6136,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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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鄭東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八年
度戒毒偵字第七八二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不含外包裝袋,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叁貳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戒毒偵 字第七八二號被告鄭東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所查扣之海洛因二包(驗餘 共淨重○.三二六九公克,參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三 號卷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 三日航藥鑑字第○九八○六一○號鑑定書),經查,係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自應 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又其未經裁 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 十八年院字第六十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 參照。
三、經查,被告鄭東益前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九時十分為 警採尿前回溯二十六小時內某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一九二巷九之三號四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毒聲 字第八二二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 毒聲字第三一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執行 逾六個月以上,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九十八年 十一月九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七八二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 ;被告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為警查獲時扣案之毒品二包, 經檢出含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三二六九公克,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 八年二月十三日航藥鑑字第○九八○六一○號鑑定書一紙( 見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三號卷第三十九頁)在卷可考 ,扣案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堪認定,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海洛因屬 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為違禁物,揆諸上揭法條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經核聲請意旨, 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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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