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09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侑璁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毒偵字第
1774號、98年度聲沒字第9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
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1774號被告蔡侑璁(聲請書誤載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
非他命1 包,係違禁毒品,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之。
三、經核屬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在卷可稽(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02號
卷第53頁),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17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