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751號
TCDV,106,司票,3751,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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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51號
聲 請 人 邱仕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東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本票所載付款地為向營業所,其營業所地址為何?
  ㈢提示日期為何?
  ㈣利息起算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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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