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8年度,200號
PCDM,98,易緝,200,20091215,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132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臺北縣新莊巿中正路新建巷28 弄51號1 樓昊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昊修公司)負責人,與 其妻即同案被告趙桂梅(業經本院以91年度易緝字第147 號 判決無罪確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 於民國83年5 月10日,在臺北縣蘆洲鄉○○路227 巷22弄24 號,受邀約參加由告訴人甲○○自任會首、每月每會新臺幣 (下同)3 萬元之互助會時,均明知已無資力繳納會款,竟 仍以被告及昊修企業社名義各參加1 會,另虛以第三人趙丁 福及勤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各參加1 會,並連續4 次於 附表所示時、地及投標金,參與競標而得標,並由同案被告 趙桂梅先簽發以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行為付款人、面額各12 萬元之各會期支票付會款,藉此訛詐手段取信於告訴人,致 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會款,總計5,262,000 元,迄85年4 月27日,同案被告趙桂梅簽發之支票經提示遭 退票,告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第83條業於94年2 月1 日經修 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依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規定:「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 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 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又修正前刑法第80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而修正後 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 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 刑之罪者,20年。」故修正後刑法將追訴時效期間提高,使 行為人得受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是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 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被告,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關於追訴時效之規定。是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



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四、次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4年3 月10日,且該犯罪之最重本 刑為有期徒刑5 年,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6年8 月15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應依修正前刑法 第83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 號解釋意旨,其追訴權時效應停止進行;惟因停止原因繼續 存在之期間已達前述追訴權時效期間4 分之1 (按:即2 年 6 月),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從而,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 應加計因被告通緝而停止進行之2 年6 月期間,共計為12年 6 月。再者,本件檢察官就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係於85 年7 月8 日開始實施偵查,於86年1 月8 日提起公訴,於86 年3 月4 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 度偵字第13222 號及本院86年度易字第1979號等卷宗為憑, 則自檢察官開始實施偵查時起,迄至本院於前述時間發布通 緝為止,共計1 年1 月又8 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 自亦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 釋意旨參照)。經此計算結果,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罪嫌 之追訴權時效應於97年10月18日即已完成,依照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附表:(新臺幣/元)
┌──┬──────┬──────┬────┬──────┐
│編號│投 標 時 間 │投 標 地 點 │投標金額│收取會款收額│
├──┼──────┼──────┼────┼──────┤
│ 1 │83年7月10日 │臺北縣蘆洲鄉│4,800元 │1,279,200元 │
│ │ │民族路227 巷│ │ │




│ │ │20弄24號 │ │ │
├──┼──────┼──────┼────┼──────┤
│ 2 │83年10月12日│同上 │同上 │1,298,400元 │
├──┼──────┼──────┼────┼──────┤
│ 3 │83年12月25日│同上 │4,400元 │1,328,400元 │
├──┼──────┼──────┼────┼──────┤
│ 4 │84年3月10日 │同上 │4,000元 │1,356,0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勤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