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2825號
PCDM,98,易,2825,200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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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字第17601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
,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產製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4年8 月11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2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94年10 月18日判決確定,並於94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 未能謹慎從事。甲○○於93年間至97年4 、5 月間為係設址 在臺北縣樹林市○○街57巷24、26號垣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垣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製酒業,明知製酒事業應 遵守主管機關對於產製酒品之衛生管理、販售等各項規範, 所製酒類應符合菸酒管理之相關規範,竟基於違反菸酒管理 法,將對於人體有害之工業酒精變性劑「正己烷」滲入酒精 內而製造含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劣酒之犯意,於民國95 年間某日起,在上址,以該廠之蒸餾機器,從事製造劣酒之 行為。嗣因財政部國庫署抽驗市售酒類化驗,得知垣通公司 所製造之「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200706製造,0.36公升 裝含正己烷(3mg/L ),「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200706 製造,0.75公升裝含正己烷(22.5mg/L),「台灣長紅高粱 」52度,200610製造,0.6 公升裝含正己烷(3mg/L ),函 請警方偵辦,而於98年6 月23日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扣得 製酒香料及酒類成品、半成品一批,上開查扣酒類成品(如 附表所示)經送驗後,驗得「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 製造,0. 3公升裝含正己烷(1.3mg/L ),「台灣長紅高粱 」52度,200610製造,0.6 公升裝含正己烷(1.3mg/L ), 「金采53度酒」,980401製造,0.3 公升裝含正己烷(1mg/ L ),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移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朱明華於 偵查中之證詞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台北縣政府 查獲違法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3 紙、現場照片22張在卷



足資佐證。及如附表所示之劣酒扣案足資佐證。上開附表所 示之劣酒,經財政部國庫署送驗之「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 2007 06 製造,0.36公升裝含正己烷(3mg/L ),「台灣奇 琳紅高粱」52度,200706製造,0.75公升裝含正己烷(22.5 mg/L),「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 0610 製造,0.6 公升 裝含正己烷(3mg/L )及送驗「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 10製造,0.3 公升裝含正己烷(1.3mg/L ),「台灣長紅高 粱」52度,200610製造,0.6 公升裝含正己烷(1.3mg/L ) ,「金采53度酒」,9804 01 製造,0.3 公升裝含正己烷( 1mg/L )之事實,有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化驗報告 書編號97106-9 、98136- 5、98136-2 號化驗報告書3 紙、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化驗報告書編號 98143-2 、 98143-8 、00000-00號化驗報告書3 紙在卷可稽,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8條第2 項之產製劣酒含 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罪。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之執行情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劣酒、 製造劣酒之原料及半成品,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48條第2 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8條
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



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前項產製或輸入之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200706製造,0.36公升裝,參瓶 。
二、「台灣奇琳紅高粱」52度,200706製造,0.75公升裝,陸瓶 。
三、「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製造,0.6 公升裝,柒壹瓶 。
四、「台灣長紅高粱」52度,200610製造,0. 3公升裝,貳玖瓶 。
五、「金采53度酒」,980401製造,0.3 公升裝,拾伍瓶。六、高梁香料,大瓶壹瓶。
七、高梁香料,小瓶拾參瓶。
八、高梁33度(半成品)2號槽1600公升。九、高梁52度(半成品)1號槽900公升。十、原料酒精5公升貳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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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垣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