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四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一年度少連偵字第一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以廣告物散布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色情小廣告捌佰伍拾陸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記載被告甲○○與鄭姓少年 受僱某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三人基於概括之犯意,由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交付色 情小廣告,再由甲○○與鄭姓少年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 日止,連續多次夾放色情小廣告在停放路旁之汽車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鄭姓少年與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