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沙簡字,91年度,444號
FYEM,91,沙簡,444,200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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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四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一年度少連偵字第一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以廣告物散布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色情小廣告捌佰伍拾陸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記載被告甲○○鄭姓少年 受僱某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三人基於概括之犯意,由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交付色 情小廣告,再由甲○○鄭姓少年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 日止,連續多次夾放色情小廣告在停放路旁之汽車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鄭姓少年與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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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