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宇○○
未○○
玄○○(原名林薇甄
甲○○
申○○
號
酉○○
辰○○
庚○○
辛○○
丑○○
天○○
樓
C○○
八
巳○○
寅○○
乙○○
宙○○
地○○
丁○○(原名李慧娟
午○○
D○○
A○伃
卯○○
壬○○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26975 號、97年度偵字第2061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
字第20405 號、第21141 號、第22846 號及第25559 號),由本
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子○○、宇○○、未○○、玄○○、甲○○、申○○、酉○○、辰○○、辛○○及庚○○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子○○、宇○○及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玄○○、甲○○ 申○○、酉○○、辰○○、辛○○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11、15至87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丑○○、天○○、C○○、巳○○、寅○○、乙○○及宙○○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丑○○、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C○○、巳○○及寅○○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宙○○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 至154 、156 至163 、166 至199 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地○○、丁○○、午○○、D○○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地○○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午○○、D○○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至113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A○伃、卯○○、壬○○及丙○○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A○伃、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及丙○○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 至120 、124 至151 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子○○、宇○○、未○○、玄○○、甲○○、申○○、酉○ ○、辰○○、辛○○、庚○○(如附表一之一);丑○○、 天○○、C○○、巳○○、戊○○(已死亡,另由本院諭知 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寅○○、乙○○、宙○○(如附表一 之二);地○○、丁○○、午○○、D○○(如附表一之三 );以及A○伃、卯○○、壬○○及丙○○(如附表一之四 )等人,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 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承銷、行紀、居間等證券業 務,且對於不特定人以公開招募之方式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 票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 之,竟各自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先後於附表一之一至附表 一之四所示之時間,分別加入由吳柏林、亥○○(上開2人 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充當為名義上負責人,惟實際上係由楊 景榕(未經起訴)、甲戌○、癸○○、戌○○、B○○、己 ○○、蘇紘偉、黃○○(上開7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 分別擔任協理(或副理)、經理、業務主管或講師等職務, 且未經合法登記設立之「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詠盛公司)、「鴻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鴻銘公司)內,甚或冒用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鴻 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揚公司)、「益鼎創業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鼎公司)、「群和創業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群和公司)、「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康群公司)、「德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德宏公司)及「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鼎 公司)之名義擔任業務員,先後或同時在臺北縣板橋市○○ 路○ 段102號7樓、臺北縣板橋市○○路12 9巷3號2樓、臺北 縣板橋市○○○路90號9樓、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41號3 樓之2及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93之1號13樓等處成立據點 ,藉以從事銷售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 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異能公司)、瀰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瀰士公司)、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盛德竹公司)、永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炬公司)等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證券商業務,其等銷售模式係先由 楊景榕透過不詳之管道,以低價取得威寶公司、異能公司、 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及永炬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並將之辦理股票過戶至吳柏林、亥○○、邱國安(上開3 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及黃信介等人(均未經起訴)之名下, 此間再由楊景榕等人向不明人士購得有意從事證券投資之客 戶名單,最後再先後由子○○等25人以附表一之一至一之四 所示之化名,分別透過鴻揚公司、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 公司、益鼎公司、群和公司、鴻銘公司、康群公司、德宏公 司或利鼎公司等公司名義,主動撥打電話與客戶聯絡或直接 寄送宣傳資料,先後對不特定之投資人公開招募購買其等所 持有之威寶公司、異能公司、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及永炬 公司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h○○等92人於附表二 所示之時間,聽信不知情之子○○等25人個別受楊景榕、甲 戌○、癸○○、戌○○、B○○、己○○及黃○○等人之片 面指示,誆稱該等公司前景看好,即將上市上櫃,股價會因 此大漲等之不實說詞,乃陸續以附表二所示金額及付款方式 ,向子○○等25人分別購買威寶公司、異能公司、瀰士公司 、盛德竹公司、永炬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子○○ 等25人遂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公開招募出售所 持有股票。嗣於96年11月1日13時許、同日13時15分及同日 13 時20分許,為警先後持搜索票分別至臺北縣板橋市○○ 路○段10 2號7樓、板橋市○○路○段241號3樓之2、板橋市○ ○路12 9巷3號2樓及板橋市○○○路90號9樓等處進行搜索 ,並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子○○、宇○○、未○○、玄○○ 、甲○○、申○○、酉○○、辰○○、庚○○、辛○○、丑 ○○、天○○、C○○、巳○○、寅○○、乙○○、宙○○ 、地○○、丁○○、午○○、D○○、A○伃、卯○○、壬 ○○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h○○、a ○○、H○○、甲E○、d○○、甲I○、L○○、s○○ 、甲丑○、j○○、甲辛○、甲午○、Z○○、w○○、甲 J○、g○○、甲巳○、甲D○、F○○○、W○○、z○ ○、X○○、S○○、甲庚○、m○、v○○、甲乙○、f ○○、N○○、甲玄○、k○○、Q○○、甲宙○、l○○ 、甲酉○、G○○、甲甲○、甲H、甲未○、甲亥○、甲癸 ○、e○○、甲辰○、甲P○、甲丁○、甲天○、y○○、 甲K○、T○○、甲子○、甲戊○、q○○、甲寅○、甲地 ○、c○○、甲Q○、n○○、K○○、M○○、甲O○、 甲卯○、x○○、甲N○、P○○、甲宇○、甲L○、R○ ○、r○○、甲B○、甲M○、O○○、o○○、甲丙○、 甲F○、甲R○、甲壬○、甲A○、p○○、甲G○、b○ ○、I○○、甲申○、U○○、i○○、u○○、甲C○、 V○○、t○○、甲黃○、Y○○及甲己○分別於警詢時及 偵查中所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表9張等附卷,以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5至87、88至 113、114至120、124至154、156至162、164至19 9所示之物 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子○○等25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核被告子○○、宇○○、未○○、玄○○、甲○○、申○○ 、酉○○、辰○○、庚○○、辛○○、丑○○、天○○、C ○○、巳○○、寅○○、乙○○、宙○○、地○○、丁○○ 、午○○、D○○、A○伃、卯○○、壬○○及丙○○所為 ,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及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5 條之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罪, 及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論處。被告子○○、宇 ○○、未○○、玄○○、甲○○、申○○、酉○○、辰○○ 、庚○○、辛○○與同案被告吳柏林、戌○○、B○○、另 案被告楊景榕之間;被告丑○○、天○○、C○○、巳○○ 、寅○○、乙○○、宙○○與同案被告吳柏林、甲戌○、黃
○○、E○○、另案被告楊景榕之間;被告地○○、丁○○ 、午○○及D○○與同案被告吳柏林、黃○○、另案被告楊 景榕間;被告A○伃(另與同案被告戌○○間)、卯○○、 壬○○及丙○○間與同案被告亥○○、癸○○、己○○間, 於其本身所參與犯罪之起迄期間內,就上開犯行,各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子○○等25 人均係以1 行為而同時觸犯未經申報生效而以公開招募出售 所持有股票罪以及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 務罪處斷。另按未經許可而經營證券業務之罪,其本質上已 含有反覆實施同種類社會活動之目的,本即含有多次行為之 性質,是被告子○○等25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均係 基於同一犯罪目的之犯意下,所為之數次行為,應為包括之 一罪。至公訴人雖未對被告丑○○等人就附表二編號51、52 、54、55、58、59、60、64、66、70、71、75、92所示之投 資人甲戊○等13人推銷販售異能公司、盛德竹公司、永炬公 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 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被告丑○○等人此部 分所為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罪之犯行,與起訴書所指被告 丑○○等人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罪之犯行,具有包括一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院自應就屬於事實上同一案件 之該犯行一併加以審理判決,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子○○ 、宇○○、未○○、玄○○、甲○○、申○○、酉○○、辰 ○○、庚○○、辛○○、丑○○、天○○、C○○、巳○○ 、寅○○、乙○○、宙○○、地○○、丁○○、午○○、D ○○、A○伃、壬○○及丙○○先前均未曾受任何罪刑之宣 告,素行良好;被告卯○○先則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前科紀錄,素行不佳,為求營利,竟規避上開法律規範,並 未接受主管機關之管制及審查,即擅自受僱於上開冒名公司 之幕後負責人即另案被告楊景榕等人,再由另案被告楊景榕 等人尋找投資標的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先以低價買入,再高 價賣予投資人,藉以從中賺取鉅額價差,且因其等大多未具 備證券商之專業,於交易過程中未能詳加查證威寶公司、異 能公司、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永炬公司等公司營運現況 ,即輕率向不特定之投資人大力推銷其等所持有之威寶公司 等之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眾多投資人在未上市公司資 料尚不完全公開、透明之情形下,誤信被告子○○等人所提 供之資訊而投資購買,損失不輕,復參酌其等動機、目的、 手段、各自參與時間長短、銷售過程之參與程度及其等嗣於 本院審理時已大致坦承所有之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儆懲。
三、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11、15至87所示之物品,分別係被 告子○○、宇○○、未○○、玄○○、甲○○、申○○、酉 ○○、辰○○、庚○○、辛○○與同案被告吳柏林、戌○○ 、B○○、同案被告及其他不詳共犯所有供本件違反證券交 易法之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至113 所示之物 品,分別係被告地○○、丁○○、午○○、D○○與同案被 告吳柏林、黃○○、另案被告楊景榕及其他不詳共犯所有供 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114 至120 、124 至151 所示之物品,分別係被告A○伃、 卯○○、壬○○、丙○○與同案被告亥○○、癸○○、己○ ○及其他不詳共犯所有供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152 至154 、156 至163 、166 至199 所 示之物品,分別係被告丑○○、天○○、C○○、巳○○、 寅○○、乙○○、宙○○與同案被告吳柏林、黃○○、E○ ○及其他不詳共犯所有供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所用之 物,乃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12至14、12 1至123 、155 、164 、165以及 200 至232 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係被告子○○等 人或其他同案被告、共犯所有,且係供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 之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第44條第1 項、第17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2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
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1 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2 條、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43 條第 1 項、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項、第 43 條之5 第 2 項、第 3 項、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44 條第 1項至第 3 項、第 60 條第1 項、第 62 條第 1 項、第 93 條、第 96 條至第 98 條、第 116 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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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 │ │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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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子○○(化名│95年7月間起至 │康群公司 │威寶公司、永炬公司│
│ │陳少龍) │96 年11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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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宇○○(化名│95年8月間起至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瀰士公司│
│ │楊中昱) │96年11月1日 │、益鼎公司、康群│、永炬公司 │
│ │ │ │公司 │ │
├──┼──────┼───────┼────────┼─────────┤
│ 3 │未○○(化名│95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威寶公司、永炬公司│
│ │陳怡雯) │96年11月1日 │ │ │
├──┼──────┼───────┼────────┼─────────┤
│ 4 │玄○○(化名│96年1月間起至 │益鼎公司、康群公│永炬公司、瀰士公司│
│ │李維真) │96 年11月1日 │司 │ │
├──┼──────┼───────┼────────┼─────────┤
│ 5 │甲○○(化名│96年6月間起至 │康群公司 │永炬公司 │
│ │黃思齊) │96 年11月1日 │ │ │
├──┼──────┼───────┼────────┼─────────┤
│ 6 │申○○(化名│96年7月間起至 │益鼎公司、康群公│威寶公司、永炬公司│
│ │錢立庭) │96 年11月1日 │司 │ │
├──┼──────┼───────┼────────┼─────────┤
│ 7 │酉○○(化名│96年7月間起至 │康群公司 │永炬公司 │
│ │廖慧欣) │96 年11月1日 │ │ │
├──┼──────┼───────┼────────┼─────────┤
│ 8 │辰○○(化名│96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
│ │洪怡君) │96年11月1日 │ │ │
├──┼──────┼───────┼────────┼─────────┤
│ 9 │辛○○(化名│96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
│ │施伯瑋) │96年11月1日 │ │ │
├──┼──────┼───────┼────────┼─────────┤
│ 10 │庚○○(化名│96年10月間起至│同上 │同上 │
│ │林歆芸) │96年11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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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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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 │ │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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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丑○○(化名│93年12月間起至│鴻揚公司、美商中│威寶公司、異能公司│
│ │魏宏傑) │96年11月1日 │華世紀公司、鴻銘│、盛德竹公司、永炬│
│ │ │ │公司、詠盛公司、│公司 │
│ │ │ │德宏公司 │ │
├──┼──────┼───────┼────────┼─────────┤
│ 2 │天○○(化名│95年3月間起至 │鴻銘公司、詠盛公│永炬公司 │
│ │黃筱優) │96 年11月1日 │司、德宏公司 │ │
├──┼──────┼───────┼────────┼─────────┤
│ 3 │C○○(化名│96年1月間起至 │鴻銘公司 │盛德竹公司、異能公│
│ │言吉祥、何君│96年5、6月間 │ │司 │
│ │祥) │ │ │ │
├──┼──────┼───────┼────────┼─────────┤
│ 4 │巳○○(化名│96年2月間起至 │同上 │盛德竹公司 │
│ │元承浩) │96年7月間 │ │ │
├──┼──────┼───────┼────────┼─────────┤
│ 5 │寅○○(化名│96年2月間起至 │同上 │異能公司、永炬公司│
│ │張添鑫) │96 年11月1日 │ │ │
├──┼──────┼───────┼────────┼─────────┤
│ 6 │乙○○(化名│96年10月間起至│詠盛公司、德宏公│同上 │
│ │吳筱馨) │96 年11月1日 │司 │ │
├──┼──────┼───────┼────────┼─────────┤
│ 7 │宙○○(化名│96年10月間起至│德宏公司 │永炬公司 │
│ │葉筱潔) │96 年11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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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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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 │ │ │ │名稱 │
├──┼──────┼───────┼────────┼─────────┤
│ 1 │地○○(化名│96年3月間起至 │德宏公司 │永炬公司 │
│ │黃玉麗) │96 年11月1日 │ │ │
├──┼──────┼───────┼────────┼─────────┤
│ 2 │丁○○(化名│96年7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
│ │李嘉玲) │96 年11月1日 │ │ │
├──┼──────┼───────┼────────┼─────────┤
│ 3 │午○○(化名│96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
│ │邱怡君) │96 年11月1日 │ │ │
├──┼──────┼───────┼────────┼─────────┤
│ 4 │D○○(化名│96年10月2日起 │同上 │同上 │
│ │唐雅文) │至96年11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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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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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 │ │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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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伃(化名│94年2月21日前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永炬公司│
│ │鄭婉如、蕭文│某日起至96年11│、利鼎公司、群和│、盛德竹公司 │
│ │玲) │月1日 │公司 │ │
├──┼──────┼───────┼────────┼─────────┤
│ 2 │卯○○(化名│95年9月間起至 │益鼎公司、利鼎公│永炬公司、盛德竹公│
│ │許世杰、許俊│96 年11月1日 │司、群和公司 │司 │
│ │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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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壬○○(化名│96年3月間起至 │利鼎公司 │永炬公司、盛德竹公│
│ │洪玲、蔡雅蕙│96 年11月1日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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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丙○○(化名│96年4月間起至 │利鼎公司、群和公│永炬公司、盛德竹公│
│ │范淑芬) │96年11月1日 │司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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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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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投資人 │購買日期(年│購買股票公司名稱/ │ 投資金額 │ 公開招募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 │
│ │ │/ 月/ 日) │每股價格/張數(每 │(新臺幣)│ 票之情節 │
│ │ │ │張千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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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 │95/06/09 │威寶電信/38元/6張 │22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戌○○(化名林│
│ │ │95/09/28 │ │ │小蕙)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並偕同│
│ │ │ │ │ │邱俊凱、邱小姐(本名均不詳)等人到│
│ │ │ │ │ │府拜訪投資人,提供其未上市上櫃公司│
│ │ │ │ │ │「威寶電信」相關資料,且佯稱該公司│
│ │ │ │ │ │約1 年左右會上櫃,上櫃後股價飆漲,│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該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威寶信用公司之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案外人林麗珠(│
│ │ │ │ │ │未經起訴)之帳戶內,嗣戌○○(化名│
│ │ │ │ │ │林小蕙)確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
│ │ │ │ │ │帶同A○伃(化名蕭文玲)與投資人約│
│ │ │ │ │ │定地點後面交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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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95/06/12 │威寶電信/38元/45張│171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副總邱俊凱(本│
│ │ │95/08/02 │ │ │名不詳)偕同黃金慧(化名林子婷)、│
│ │ │ │ │ │A○伃(化名蕭文玲)、己○○(化名│
│ │ │ │ │ │林郁婷)等人主動到府拜訪投資人,提│
│ │ │ │ │ │供其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相關│
│ │ │ │ │ │資料,且稱威寶電信前景看好、獲利頗│
│ │ │ │ │ │豐,即將上櫃,上櫃後股價飆漲,屆時│
│ │ │ │ │ │獲利可觀云云,致使該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威寶電信公司之股票,並與黃金│
│ │ │ │ │ │蕙(化名林子婷)約定時間地點以支付│
│ │ │ │ │ │股款及面交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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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 │95/06/14 │威寶電信/38元/35張│133萬元 │永順發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楊景榕(化名│
│ │ │95/10/26 │ │ │楊澐漫,未經起訴)主動撥打電話予投│
│ │ │ │ │ │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
│ │ ├──────┼─────────┼─────┤電信」前景看好,且將於96年初上市或│
│ │ │95/12/05 │瀰士科技/68元/5張 │34萬元 │上櫃,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為70元以上│
│ │ ├──────┼─────────┼─────┤;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科技」將於│
│ │ │96/07/31 │永炬光電/80元/10張│80萬元 │96 年 第2 季會上市或上櫃;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永炬光電」將於96年底會上市│
│ │ │ │ │ │,該等公司一旦上市上櫃後,皆會有蜜│
│ │ │ │ │ │月期,股價將再往上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乃先後購│
│ │ │ │ │ │買該3 家公司之股票,並分次與楊景榕│
│ │ │ │ │ │(化名楊澐漫)或宇○○(化名楊中昱│
│ │ │ │ │ │)及2 名不明女子約定時間地點以繳交│
│ │ │ │ │ │股款及面交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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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E○ │95/06/29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戌○○(化名林│
│ │ │95/07/10 │ │ │子婷)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95/08/18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將於96│
│ │ │ │ │ │年3月上市,該公司股票上市後股價至 │
│ │ │ │ │ │少60至70元且有蜜月期,股價還會飆漲│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威寶電信公司之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吳伯林(同案被│
│ │ │ │ │ │告)之帳戶內,嗣由戌○○(化名林子│
│ │ │ │ │ │婷)確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快│
│ │ │ │ │ │遞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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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d○○ │95年7月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A○伃(化名蕭│
│ │ ├──────┼─────────┼─────┤文玲)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96年1月 │瀰士科技/68元/5張 │34萬元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目前股│
│ │ │ │ │ │價40幾元,並預計於95年底會上櫃,該│
│ │ ├──────┼─────────┼─────┤公司股票上櫃後股價會飆漲到100元; │
│ │ │96年7月 │盛德竹科技/58元/1 │5萬8千元 │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科技、盛德竹│
│ │ │ │張 │ │科技」之股票亦將上市上櫃,屆時獲利│
│ │ │ │ │ │可觀,如果沒有伊將會賠償差價給投資│
│ │ │ │ │ │人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3 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指定帳戶內,嗣A○伃(化名蕭文玲)│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 │
│ │ │ │ │ │郵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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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I○ │95/07/06 │威寶電信/38元/25張│95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段子晴(本名不│
│ │ │95/09/27 │ │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95/10/03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 │ │ │,且將於96年1至3月上市或上櫃,並會│
│ │ │ │ │ │分配股利,又該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後│
│ │ │ │ │ │,掛牌價格會翻一倍以上,且會有蜜月│
│ │ │ │ │ │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電│
│ │ │ │ │ │信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
│ │ │ │ │ │名為吳伯林的帳戶內,嗣段子晴(本名│
│ │ │ │ │ │不詳)確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便與│
│ │ │ │ │ │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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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L○○ │95/07/18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戌○○(化名林子婷)主動撥打電話予│
│ │ │ │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
│ │ │ │ │ │寶電信」前景看好,且將於96年上市或│
│ │ │ │ │ │上櫃,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會達80 元 │
│ │ │ │ │ │,且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
│ │ │ │ │ │買威寶電信公司之股票,並與戌○○(│
│ │ │ │ │ │化名林子婷)及陳宜玲(本名不詳)約│
│ │ │ │ │ │定時間地點以支付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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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s○○ │95/08/28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段子晴(本名不│
│ │ │ │ │ │詳)及不明之楊姓男子(本名不詳)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保證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威寶電信」之股票一定賺錢│
│ │ │ │ │ │,比中華電信還好,且佯稱「威寶電信│
│ │ │ │ │ │」將於其購買後之第2年上櫃,該公司 │
│ │ │ │ │ │股票上櫃後股價會超過50元以上,亦有│
│ │ │ │ │ │蜜月期,股價還會飆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
│ │ │ │ │ │公司之股票,並與段子晴(本名不詳)│
│ │ │ │ │ │、戌○○(化名林子婷)約定時間地點│
│ │ │ │ │ │以支付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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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甲丑○ │95/08/29 │威寶電信/38元/10張│38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宇○○(化名楊│
│ │ │95/10/03 │ │ │中昱)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
│ │ │ │ │ │好,將於96年2月會上市或上櫃,且上 │
│ │ │ │ │ │市或上櫃後亦會發放200股紅利,又上 │
│ │ │ │ │ │市或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會達70元以上│
│ │ │ │ │ │,亦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
│ │ │ │ │ │買威寶電信公司之股票,並分次與楊升│
│ │ │ │ │ │嘉(化名楊中昱)、甲戌○(化名陳雅│
│ │ │ │ │ │馨)、玄○○(原名林薇甄、化名李維│
│ │ │ │ │ │真)約定時間地點以支付股款及面交股│
│ │ │ │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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