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群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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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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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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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成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98年4月16日 │未記載 │80,32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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