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仲安即林長慶公業管理人間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14,480元,折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