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07號
CHDV,98,訴,307,2009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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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丙○○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南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
法 定代理 人 乙○○ 住同上
訴 訟代理 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戊○○ 住台中縣
被    告 甲○○ 住屏東縣
           居台中縣
       己○○ 住彰化縣
上 列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柯開運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欣欣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各應提出辯論意旨狀及電子檔,並將繕本逕寄對造。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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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