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丙○○ 丁○○上列二人共同訴 訟代理 人 洪松林律師被 告 南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法 定代理 人 乙○○ 住同上訴 訟代理 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複 代理 人 戊○○ 住台中縣被 告 甲○○ 住屏東縣 居台中縣 己○○ 住彰化縣上 列一 人訴 訟代理 人 柯開運律師複 代理 人 潘欣欣律師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各應提出辯論意旨狀及電子檔,並將繕本逕寄對造。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