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9號
再 審原 告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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