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19號
CHDV,98,建,19,200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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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居福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被   告 和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富國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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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