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關 係 人 丙○○○
戊○○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父姓「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原為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易」,因生父蔡掌祥認領,並取得相關DNA鑑定,經鈞 院九十八年度親字第二一號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確定在案 。因聲請人日漸成長,即將邁入青春期,目前與母親同住, 惟與母親同姓,以致需面對師長及同儕之詢問或異樣眼光, 遭他人議論,實有事實認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又生父蔡掌祥 已過世,故為聲請人之利益,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為父姓「 蔡」等語。
二、按非婚生子女從母姓。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 ,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 或母姓:⑴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 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本院九十八年度親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為 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證查核無誤。(二 )關係人丙○○○、丁○○經本院通知後未到庭表示意見, 亦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而關係人戊○○、己○○到庭均表 示:尊重聲請人更姓之權利,但伊等不是很贊成,因伊等父 親過世後,而聲請人確認親子事件嚴重影響父親的聲譽與形 象,且伊等母親長年在家照顧家庭,沒有出過社會,因聲請 人確認親子事件,對伊等母親產生很大的影響,致得到重度 憂鬱症,故伊等家族反對等語。然關係人上開反對理由,係 基於其家族成員之情感問題,而非基於考量對於非婚生子女 變更姓氏,對聲請人之利益是否造成影響,是關係人上開反 對之理由,就認定非婚生子女更改姓氏部分,並無可採。(
三)又聲請人業經其生父蔡掌祥認領,業據本院九十八年度 親字第二一號判決理由認定在案,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證查明無誤,並有該民事判決書一紙在卷可按,且該民事 案件關係人並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足認聲請人確經其生父 認領無誤。(四)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於就學時確會遭 到同學詢問、恥笑,其從母姓「易」,而非從父姓「蔡」, 堪認客觀上已足以認母姓對聲請人日後人格之養成有不良影 響。從而,聲請人從母姓「易」,已對其產生不利之影響, 聲請人認有變更為父姓「蔡」之必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