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424號
CHDV,98,司拍,424,2009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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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分別於民國(下同)82 年5月17日、85年10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其前者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2年5月13日起至112年5月13日 、後者係自85年10月4日起至115年10月4日止,以擔保其本 人及債務人乙○○○對原債權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之債務)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 嗣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12月24日聲請變 更登記為聲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並於97年12月5日變更前 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確定期日為127年12月4日及變更債 務人為甲○○,均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甲○○於97年12 月8日,邀保證人丙○○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14年12月8日,自借款日 起17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甲○○自98 年8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52,07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 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2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 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 12月3日送達於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 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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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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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員林鎮 │三條 │ │587-24 │建│00 │00 │7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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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24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97 │彰化縣員林鎮忠│彰化縣員林鎮三│加強磚造二層樓│1層:45.24;2層:45.24│ │全部 │ │
│ │ │孝街90巷33號 │條段587-24地號│房 │;合計:90.4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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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