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0622號
CHDV,98,司促,20622,200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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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62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賴建誌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5月5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於領取放款時並訂立
   借據(帳號00-00000)、約定書等為據,約定借款期限自
   民國94年5月5日起至民國99年5月5日止,約定借款利息前
   三個月按年息1.99%固定計息,並自第四個月起改按年息
   9.5%固定計息。應按月繳款,期間若有一次不履行,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
   即全部一次清償,並依原契約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8年8月5日起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討,
   均未依約償還,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相關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已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
   即全部一次清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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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