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39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達陽開發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達陽開發有限公司,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
卡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三、台端所提之證物所示,其支票發票人並非乙○○,請具狀釋
明依此票據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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