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07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陳雪挴」?請查
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
三、請提出債務人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債務人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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