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811號
CHDV,98,司促,19811,200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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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81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北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壬○○
債 務 人 辛○○
債 務 人 庚○○
債 務 人 己○○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戊○○
一、債務人乙○○壬○○辛○○庚○○於被繼承人魏垂信
  之遺產範圍所得內,應與債務人己○○丁○○戊○○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叁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
  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民法第1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借款人魏德義及其繼承人魏垂信分別於民國93年4月21
  日、97年8月18日死亡,查魏德義之繼承人並未聲請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事件,惟魏垂信之繼承人乙○○已向本院聲請限
  定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分別有彰院賢家儒字第0960
  048413號函、彰院賢家勇97年度繼1135字第0980002285號函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債務人乙○○壬○○辛○○
  、庚○○僅以繼承被繼承人魏垂信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魏
  德義之其他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債權人逾此部分
  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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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1981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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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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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39,785元        │98年7月23日      │2.519%        │98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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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42,524元        │98年7月20日      │2.519%        │98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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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