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72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曾麒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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